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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科实验室设计,在规划设计图阶段,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检验科与外部环境做分隔;
2、 检验科内部轻污染区与重污染区与洁净区应做分隔;
3、检验科细菌室应在实验室的未端;
4、检验科实验室每一个房间最少有一个非手动洗手装置;
5、 检验科实验室每一个房间最少设有一个医用生化垃圾桶;
6、最少在三个区域要用到生物安全柜,HIV初筛室、PCR标本处理区、细菌室接种区。
医疗机构管理实施条例细则2023
学校机关设训练部、政治部、校务部,辖畜牧系、卫检系、附属兽医院、军事兽医研究所。
训练部设办公室、教务物、科研处、政治处、中心实验室。直辖军事共同科目教研室、勤务防护教研室、组胚学教研室、生物学教研室、电子计算机教研室、电化教学中心,研究生队、轮训队。
校务部设军务处、财务处、军需处、卫生(辖门诊部)、营房处、管理处、政治处、图书馆。直辖汽车队、通信站、警卫连。
校直辖畜牧系、卫检系和军事兽医研究所。
畜牧系下辖动物繁殖教研室、饲养卫生教研室、经济动物教研室、水产学教研室、水产养殖教研室、饲养卫生教研室、经济动物教研室、水产学教研室、水产养殖教研室、畜牧机械教研室、实验牧场、畜物学员一队、畜牧学员二队。
卫检系下辖病理检验教研室、理化检验教研室、微生物检验教研室、兽医卫生检验教研室、畜产品加工教研室、卫检学员队。
附属兽医院下设医教部、政治部、院务部、内科学教研室、外科学教研室、传染病学教研室、寄生虫病学教研室、中兽医学教研室、门诊部、药心、检验科、兽医学员队。
军事兽医研究所机关设科技处、政治部、管理处,直辖第一中试室、第二中试室、第三中试室、第四中试室、第五中试室、同位素室基因工程实验室、犬病中心药理毒理研究室、病毒学研究室、细菌学研究室、昆虫寄生虫学研究室、兽医公共卫生研究室。
2023医疗机构管理实施条例细则如下:
1、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供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3、 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4、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6、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7、 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8、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的设置审批权限另行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5、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6、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的设置审批权限另行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四)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五)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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