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的三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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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并:合并是两家公司合并成为一家公司的过程。在合并中,两个公司的股权合并为一家公司的股权。这种形式的收购通常需要大量的资金和法律程序,因为涉及到两个公司的管理层、员工和股东的利益问题。

2.收购:收购是指一家公司购买另一家公司的股权或全部资产。这种形式的收购通常由一家公司的管理层或投资者进行,以获得目标公司的知识产权、技术、市场份额、客户群和人才。

3.控股:控股是指一家公司购买另一家公司的大部分股权,以获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这种形式的收购通常由投资者或私募股权公司进行,以获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和管理权。控股也可以通过收购控股股东的股份来实现。

在通常用法中,“合并”和“收购”的区别并没有那么大,“合并”听起来比较“平等”,没有“大买下小”的意思。虽然说merger、acquisition、consolidation、combination在意思上有细微的差别,但就像“确定、一定以及肯定”一样,差不多是可以互换的同义词。事实上,英美律师在起草合约时,也会把这几个词并列。而美国法律或判例对这几个词的解释也比较灵活,并没有非常明确的界限。

不过“合并”和“收购”在财经媒体的报道中多少还是有一些区别,尽管并不严格:

(1)在敌意收购(即管理层不合作)时,不会称双方是“合并”;

(2)两家公司强弱分明,一般不会称双方是“合并”;比如Google收购Youtube,不会有人说两家公司合并;

(3)小公司“蛇吞象”,利用杠杆收购大公司,即Leveraged Buyout,一般也不称作“合并”;

(4)两家公司规模相近,使用换股手段合为一家时,一般称为“合并”;事实上,被称作“合并”的交易往往都涉及换股;

(5)吸收合并的情况一般称作“收购”(继续存续的A收购注销的B);新设合并的情况一般称作“合并”(A、B不再存续,并入新设的C);控股式合并(B成为A的子公司)则称作“合并”和“收购”均可。

另外,“合并”和“收购”在中国《公司法》和《证券法》中有特定含义:

《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证券法》

第八十五条 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关于“收购的三种形式”这个话题的介绍,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完了,如果对你有所帮助请保持对本站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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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3条)

  • 浅若夏沫的头像
    浅若夏沫 2025年12月23日

    我是睿拓号的签约作者“浅若夏沫”

  • 浅若夏沫
    浅若夏沫 2025年12月23日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收购的三种形式”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收购的三种形式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1.合并:合并是两家公...

  • 浅若夏沫
    用户122307 2025年12月23日

    文章不错《收购的三种形式》内容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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