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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南宁的陆先生是一名残疾人,他向媒体反映了这样一件事:10月1日晚,他独自坐轮椅去南湖公园赏月,进园时却遭到了门口管理人员的阻拦。
双方各执一词,陆先生认为,期间他积极同公园管理人员进行协商,但都遭拒,这是对残疾人的歧视。而公园负责人的回应也是有理有据,认为他们是按规定办事,并没有错。
据了解,当天陆先生之所以被公园管理人员拦下,是因为他轮椅上装有音响,还贴有二维码,被管理人员认为是卖唱人员。陆先生提出放下音响、写书面保证书等提议,均被工作人员拒绝。而工作人员要求陆先生拆下轮椅上的二维码,也被陆先生拒绝。所以,陆先生才会认为管理人员歧视残疾人,自己遭受了不公正的对待。
而公园负责人也很有话说,他们不让陆先生入园,遵照的是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南宁市公园条例》,其中有明确规定,老人和残疾人的非机动轮椅车可以入园。而陆先生坐的是电动轮椅车,所以按规定不能进入。而且,陆先生是独身一人,当晚游园赏月的人数众多,为了陆先生和他人的安全,不让其入内合情合理。如果陆先生能配合他们,坐非电动轮椅进公园,他们随时欢迎。这么说,好像也有一定的道理。
按常理来说,残疾人员属于弱势群体,在公众场合理应受到更多关注和照顾。但是公共场合也有各种规章制度,对残疾人肯定也会有相应照顾。只是,当出现陆先生这样的特例时,是严格按规定办事,还是放一马降低要求,这个度其实并不好把握。陆先生反映这件事给媒体,是希望相关部门的管理规定推陈出新,更加人性化来对待残疾人特殊群体,而不是一味照搬"老规矩"。
陆先生的这种心情是可以理解的,残疾人作为弱势群体,生活出行,方方面面本就不方便,如果还要在这个基础上增加"拦路虎",无疑会造成更多的不方便。但从另一方面来说,相关部门制定的这些规章制度、管理规定,并不只是针对于残疾人,也包含大众群体在内。所以,正常人要遵守的规定,没道理残疾人就可以不遵守。单方面无条件给残疾人"开绿灯"放行,就又变成超越于普通人的特权。所以这个度并不好把握。
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为残疾人争取合法权益才是最可取。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出现过一个典型案例:李某去江苏广发银行营业厅办信用卡激活业务,因为他是盲人,无法按规定阅读和抄录内容并确认签字,所以银行拒绝为其办理业务。后来李某起诉,法院在综合审理之后判定李某胜诉。银行主观参照银行方面的规定,却忽略了李某视力障碍的问题。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公正所在,很好的保障了残疾人李某的合法权益。
残疾人遭遇歧视、不平等待遇的事件屡见不鲜,原因何在?归根结底还是社会群体认识度不够。很多人戴着有色眼镜,从心底就生出鄙视,看不起残疾人,认为他们是麻烦,与正常人不同,这就容易从根本上来否定这个群体。残疾人在面对自身残疾的同时,还要面对社会的很多不平等对待,遭遇身心双重打击。好在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并加入到帮助残疾人维护合法正当权利的行动中来,我们的社会也正更加努力去帮助残疾人融入正常生活。
关于残疾人是否应该享受"特权",你怎么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的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容貌和环境卫 生管理活动。第三条 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 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市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乡 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县(区)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镇建成区以外其他地区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承担县(区)人民政府赋予的本镇建成区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其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按本条例规定负责辖区内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承担城区人民政府赋予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
农业、卫生、环保、公安、工商、教育、文化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五条 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城区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事 业发展。第七条 市、县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区域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八条 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教育、卫生、文化等部门以及商业场所、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公益性宣传和教育,培养和增强公民维护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意识。第九条 提倡和鼓励村(居)民会议、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制定维护本区域容貌和环境卫生的管理规约,动员村(居)民积极参加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有权制止、投诉、举报损害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影响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为的监督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及时查处影响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第二章 城市建成区、乡(镇)建成区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第十一条 城市建成区、乡(镇)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实行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划定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并与责任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范围和义务。责任区跨区域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责任人的业务指导,并对其履行城乡容貌环境卫生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 规定确定:
(一)道路(含过街天桥、地下过街通道)及道路隔离带、跨江桥梁安全保护区、公共水域、公共排水明渠的容貌环境卫生由所在地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负责。
(二)港口、机场、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依法委托的单位或者人员负责。
(四)施工现场和竣工后未移交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使用权人负责。
(五)城市建成区、乡(镇)建成区范围内的村庄除道路以外的其他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集体所有的水域等,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负责。
(六)公园、广场、绿地由管理养护单位负责。
(七)其他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场地按照权属关系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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